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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區 #08|夫妻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夫妻贈與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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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房地,土地可依規定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房屋有不同的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籲請納稅人留意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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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房屋要繳契稅
文章監製:蔡松均律師・地政士/ 圖表製作:承和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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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1:夫妻間贈與房地,房屋和土地的稅務處理是否相同?

不相同。
土地:可以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房屋:沒有免徵契稅的規定,仍須依法申報並繳納契稅。


Q2: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誰是納稅義務人?應在何時申報契稅?

受贈人(獲贈房屋的一方)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應在房屋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Q3:如果夫妻間贈與房屋逾期未申報契稅,會有什麼處罰?

如果未在 30 日期限內申報契稅,將會被加徵怠報金
計算方式: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 1%的怠報金。
上限: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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