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是什麼?怎麼寫?簽約時又有哪些是要注意的呢?別緊張,以下幫你整理幾個重點,讓您更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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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租賃是什麼?
根據民法§421的規定,租賃就是當事人其中一方(出租人)把物件租給他方(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種法律行為。如果以出租房子為例,房東與房客談妥租金、租期後,成立契約,房東提供房子給房客使用,房客則支付租金給房東,而這種契約也就是房屋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常見的約定有哪些呢?
因為民法上並沒有強制規定租賃契約的形式,所以契約的內容各式各樣,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形式,契約都能成立,但畢竟口說無憑,簽訂契約還是要以白紙黑字較有保障,當有雙方糾紛時,把租約拿出來就可以確認責任歸屬了。
那麼租賃契約要怎麼寫呢?我們以內政部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為例,歸納出以下幾個部分:
- 租賃標的:載明房屋的詳細地址、面積範圍、附屬建設、共有部分等。
- 租賃期間:載明租賃開始及結束日期。
- 租金的約定及返還:載明承租人每個月的租金是多少、何時支付及如何支付。
- 押金的約定及返還:載明押金的金額是多少,若沒有特殊原因,租期屆滿時押金應返還給承租人。
- 租賃期間,其他費用的約定:如水費、電費、管理費等費用,載明由誰承擔。
- 租賃期間稅費的約定:如租賃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費,亦須載明由誰支付。
- 其他約定事項:如轉租、修繕處理、提早解約的違約金及罰則、遺留物處理等。
其實主要就是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最好是將未來可能引發糾紛的事項寫入租賃契約內,倘若未來發生爭執,才能夠以契約內容保護自己的權益。
租賃契約書該注意什麼?
除了上述常見的約定項目,其實還有很多眉角需要注意, 如果沒有看清楚就簽約,也可能會引起租屋糾紛,為了保障雙方權益:
1.電費不得超過法定價額:依照內政部所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契約的電費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的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2.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的租金
3.租約上不得記載事項:
-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 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 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 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 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 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4.點交時再次檢查設備:簽訂租約前應再次檢查設備,以確保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如果設備有任何問題,則應該在簽約前立即請房東更換或者修繕,否則之後很難釐清責任歸屬。
簽訂租賃契約時,除了契約內容要注意雙方否有達到共識外,更重要的是雙方應該要誠實以待、互相尊重,這樣彼此出租人才能安心地出租房屋,承租人也可以安心地享受良好的租屋品質!
常見問答 Q&A
如果房東未能按時交付房屋,應該怎麼辦?
如果房東未能按時交付房屋,租客可以
(a) 通知房東要求交付
(b) 根據契約條款要求賠償損失
(c) 考慮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押金
租客在租賃期間可以隨意裝修房屋嗎?
通常租賃契約中都會有回復原狀條款,在租賃關係結束後,租客需要將房屋回復至當初承租時的原貌。所以建議租客在進行任何裝修之前,先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
租賃契約到期後,租客是否自動續租?
租賃契約到期後,是否自動續租取決於契約中的條款。如果契約中有續租條款,則需依據該條款執行;若無,則租客需在到期前搬出。
如果租客在租期內提前終止契約,應如何處理?
租客提前終止契約通常需要
(a) 通知房東,並依據契約條款支付違約金
(b) 確保房屋狀況良好,並按照約定退還押金
房東是否有權隨意進入租客的居住空間?
房東通常不能隨意進入租客的居住空間,除非有緊急情況或提前通知租客。具體條款應在契約中明確表示





文章監製: 蔡松均律師・地政士/ 圖表製作:承和地政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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